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忻州市物資儲運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儲運)的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信息公開制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實用、穩步推進的原則,適度、主動公開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物資儲運在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公司狀況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四條 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堅持公正客觀。企業公開的信息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落實責任。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建立企業信息公開責任制,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作為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物資儲運及所屬各子公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成立物資儲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群工作部,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是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統籌規劃和組織信息公開機制體制的建立,監督和指導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運行,審議和決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黨群工作部是信息公開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公開工作的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牽頭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和建立信息公開管理制度與公開程序;
(二)組織和協調對擬公開信息的收集與匯總;
(三)確定信息公開渠道和載體,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四)負責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公司總部和所屬各子公司作為信息產生單位,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形成的信息,按照信息提出、審核、批準的程序,對擬公開的信息逐條審核逐級把關,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信息公開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按照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限等,統籌組織開展工作。各職能部門和所屬企業負責本單位對擬公開信息的采集、整理、編制與報送工作。
第三章 公開、不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上級政府部門有關要求,依法主動公開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等企業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三)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年度各類規劃計劃;
(四)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
(五)公司各部室工作動態;
(六)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信息;
(七)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八)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內部資料;
(二)個人隱私;
(三)正在研究討論,尚未公開作出決定的行政審批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定、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四章 公開形式
第十二條 針對擬公開信息的性質選擇信息公開形式,包括:
(一)通報、簡報及公司公文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
(四)物資儲運公眾號
(五)國資委網站
(六)公告欄、宣傳版報等
(七)電子屏
(八)公司網站
第五章 公開程序
第十三條 公司和所屬各子公司要明確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和歸口管理部門,同時,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明確各類公開信息的責任部門和職責,將信息公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等。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公司各部室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要做好信息公開的風險評估工作,要提前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進行研判,制定相應的防范、化解和應對預案。
第十五條 要暢通公開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定期對信息載體的運行進行維護和技術支撐保障,不斷提高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十六條 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部門、所屬企業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私自對外公開企業信息的;
(二)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